浅析著作权法中的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在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一项重要原则。该原则将作品分为思想与表达两方面,著作权法只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102条(b)规定:在任何情形之下,不论作者在作品中是以何种方式加以描述、表达、展示或显现的,对原创作品的版权保护都不扩及作品中的一切属于想法、程序、过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发现的部分。


思想,一般也称“观念”,是客观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属于认识,是无形的,思想仅存在于脑海之中,他人无法感知。所以,没有实在的保护对象,何谈保护?如果思想能够以文字、言语、符号、声音、动作、色彩等一定的表现形式,并具有独创性的将其无形的思想表达出来,使他人通过感官能感觉其存在,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作为著作权法的基石,其地位具有不可替代性。一方面,二分法通过将作品划分为“可保护的构成要素”和“不可保护的构成要素”,将版权保护的客体范围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在二分法产生之前,法官在版权侵权认定案件中无法厘清在具体的作品中哪一部分应当受到保护,判断版权侵权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法官的法学专业素养,导致版权侵权案件的判决结果无法让当事人信服。而“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最大功能就在于区分作品受保护的要素和不受保护的要素,为版权纠纷提供了一个明确而统一的区分方法。如果不先区分思想与表达,独创性的判断会发生将思想也保护起来的可能,实质性相似原则涉及原被告作品的对比也会变的没有意义。可见,二分法原则是版权法的基础,其他原则的适用需要以区分思想与表达为前提。


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涉及著作权的侵权案件中,需要判断的是被告未经许可使用的究竟是原告作品中的思想观念,还是思想观念的表达。其实,思想和表达的分界线很模糊。在一些案例中,法院主要运用了“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来认定侵权。三步法是“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运用于实践的重要方法。在“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中,首先将作品中属于思想的抽象部分抽离,再过滤掉两部作品中相同但又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最后将两部作品剩下部分结合独创性要求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其中,“抽象”和“过滤”正是对思想和表达之间的界线划分,“比较”便是对两者之间相似性的认定。“比较”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实质性相似”是指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的相同或近似,使读者产生相同或近似的欣赏体验。所谓“实质性相似”的法律本质是保护作品的独创性表达。